本报讯(江露露)11月19日上午,市民汪先生致电本报:“想在小区门口买个门面房做点生意,开发商说还要交维修资金,但我之前买的住宅已经交过了,这样我不是交了两份了吗?”
针对刘先生的疑问,市住建委房屋资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外与住宅楼结构不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无论两套房屋是住宅房还是非住宅房,但都各自共有着屋面、外墙、楼梯,都存在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因此,应该按照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人员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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