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潘某与刘某于2016年5月相识,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潘某出卖一套婚前房产获得67万元房款,刘某得知后希望潘某将其中的10万元给她应急,为了能尽快与刘某结婚,潘某很快就将1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刘某。未料,两人最后没有结成连理,潘某向刘某提出分手的同时希望刘某能归还10万元款项,但是被刘某拒绝。潘某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怎么办?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不应当要求返还。但是本案中的赠予属于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部分返还,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记者 曾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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