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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民事诉讼,虚假陈述要担责

来源:江淮时报 2018-11-16 11:48   https://www.yybnet.net/

2017年6月,原告陈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称被告刘某此前向其借取资金45万元,其中有4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5万元现金交付,并申请程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5万元现金交付的事实。原告陈某还称,出借资金后,刘某仅归还40万元,尚有5万元未归还,请求法院判令刘某立即归还借款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证人程某出庭作证,陈某和程某都签署了诉讼保证书,保证陈述客观真实;而刘某经公告缺席庭审。由于原告陈某和证人程某作虚假陈述(注:事实上陈某现金交付的数额只有3万元,却谎称5万元),加上被告刘某均未到庭进行答辩,法院遂支持了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尘埃落定;在法院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刘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某称没有接到法院开庭通知,也没有看到法院开庭公告,因此未能按时参加诉讼,致使一审法院未能查清案件事实。二审期间,面对刘某的当庭对质,陈某也不得不承认一审期间其虚假陈述的事实。中院在审理后认为,综合二审查明的事实,认定陈某交付的现金,并非5万元,而只有3万元。遂撤销原判,判令借款人刘某归还陈某借款本金3万元。

针对原告陈某和证人程某在一审中作出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民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陈某和程某分别开出了2万元的 “罚单”。律师释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本人、证人签署民事诉讼保证书后虚假陈述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证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是其基本的义务;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本案陈某和程某虚假陈述妨害了民事诉讼,依法理应受到了司法制裁。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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