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2017年4月13日,87岁的合肥陈大爷独自一人去乐城超市合肥铜陵路店购物,在乘坐扶梯时,从电梯上面摔倒,虽然工作人员及时将电梯停电,但陈大爷已经受伤,并因此造成十级伤残。日前,合肥市中院作出判决,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路店、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陈大爷2万元。
此案一审法院判决,安徽乐城铜陵路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铜陵路店、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陈大爷各项损失合计11317元。一审宣判后,陈大爷不服,提出上诉。
合肥市中院审理认为,从现场视频看,当陈大爷在乘坐自动扶梯时,几次试图踏上自动扶梯未果,最后一次踏上之后在自动扶梯中摔倒并翻滚几次,安徽乐城铜陵路店工作人员发现后将自动扶梯停止运行,陈大爷已经受伤。安徽乐城铜陵路店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应当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自动扶梯设有专人管理,进而对老人、儿童在进入商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相应的监护和监管,但安徽乐城铜陵路店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亦未在自动扶梯旁边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安徽乐城铜陵路店应对陈大爷的摔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陈大爷在事故发生时已经87周岁,当乘坐自动扶梯时应该预见到可能产生的危险,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故确定安徽乐城铜陵路店对陈大爷的受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0695元,扣除安徽乐城铜陵路店已垫付1100元,安徽乐城铜陵路店实际应赔偿19595元;陈大爷自行承担50%的责任为宜。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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