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多个涉及被告人吴正戈控制的五洲公司的民事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因对赫山区法院和益阳中院的裁判结果不满,吴正戈雇请被告人张某、周某等人,采取在汽车底盘上秘密安装GPS定位器等方式,多次对时任益阳中院副院长金某、益阳中院民一庭庭长蔡某、执行局局长夏某等多名法官及其家人的行踪进行定位,并实施跟踪、偷拍,吴正戈还雇请张某以购买或索要的方式,非法获取了金某、夏某、吴某等多名法官及其家人的住宿、消费、出行、房产、车辆、住址、户籍、通信记录等个人信息。事后,吴正戈付给张某、周某等人报酬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中张某分得14500元,周某分得10200元。
法院经二审判决:被告人吴正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周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法院依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定吴正戈等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获刑遵循法律,符合事实。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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