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李某入职公司后,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 “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
2015年9月28日,李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
劳动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诚信行为,依法裁决不予支持李某的仲裁请求。律师释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李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仲裁委对于请求不予支持。当然,这不代表用人单位的前述行为合法;用人单位仍应承担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志愿者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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