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注意了,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或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9月27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上,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增加野生动物放生的规定。
野生动物放生不得干扰当地居民
统计显示,安徽省动物种类繁多,有脊椎动物758种,占全国种数的14.4%,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91种,是白鳍豚、黑麂、扬子鳄等珍贵濒危动物的主要分布地。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可是人类的保护行为,有时并不一定科学,比如放生。此次修订草案增加了野生动物放生的规定,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值得一提的是,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禁止放生外来野生动物物种,确需放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生态调节功能区引入外来物种受限
修订草案指出,《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以下简称“三有”)的陆生野生动物。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草案将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也纳入保护范围,明确规定“本办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修订草案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禁止或者限制在黄山等国家风景名胜区及大别山等生态调节功能区引入外来物种。
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收集和研究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收集和研究,对白鳍豚、黑麂、江豚、扬子鳄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保护野生动物遗传资源。”
在野生动物可能造成危害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设置警示牌、修建防护设施、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防护技术培训、依法猎捕野猪等“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等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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