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经济带沿线十一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日在重庆市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共同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常态化协作机制。
今后,位于长江经济带沿线的重庆、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贵州、云南十一省市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在共享共建共治的原则下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根据这一协议,十二省市将联合成立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十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院领导轮流担任领导小组负责人,进一步提升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整体水平,形成协同共治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格局。
上述协议明确规定,十二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针对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特点和存在的实际问题,共同制定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相关制度,同时开展审执协同、交流研讨、信息共享、要案会商等合作,对于长江经济带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敏感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个案会商,协调解决区域矛盾,对于长江经济带具有普遍性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专题会商,统一思路提出解决措施。
此外,协议签署各方还将共同推进长江经济带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推进构建重大环境资源案件跨省级行政区划审理的专门管辖机制,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环保禁止令制度。
在此间举行的长江经济带11+1省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责任和历史使命,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要创新审判方式,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确保环境资源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原标题为《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法院携手为生态保护注入司法“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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