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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通告

来源:芜湖日报 2018-09-14 01:06   https://www.yybnet.net/

为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期间,下列人员因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责令你们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

三、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实,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院再次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对你(单位)进一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鼓励公民及相关组织向本院检举揭发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于检举揭发或帮助抓获逃匿被执行人或提供财产线索帮助执结案件的,将视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53-5712368 5760512 经开法院公众微信号whjjjskfqfy)。

特此通告。

2018年9月10日

限消人员名单(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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