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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立法规划出炉

来源:成都日报 2018-09-08 03:41   https://www.yybnet.net/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7日公布,包括各类立法项目116件。其中,第一类项目69件,即条件比较成熟,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

这69件包括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34件,新制定学前教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35件。目前已通过宪法修正案、监察法、英雄烈士保护法、个人所得税法等7件,已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有12件。

此外,还有47件列入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包括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信用、人工智能、湿地保护、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属于第三类项目,因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经研究论证,条件成熟时,可以安排审议。

“同过去几届常委会立法规划相比,本届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一是数量多,列明的立法项目比近几届都多,二是分量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正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立法规划既着眼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要,又放眼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需要。

立法规划明确了立法项目的提请审议机关或牵头起草单位。“落实的关键在于法律起草和牵头起草单位。承担牵头起草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拟定起草工作计划,包括工作进度安排,主要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步骤,起草工作负责人、参加单位和工作班子等。”许安标说。

政务处分法要来了!

“政务处分”与“行政处分”有诸多区别

7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部列入日程的新法令人关注——政务处分法,牵头起草单位是国家监委。

制定政务处分法,是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今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在监察法施行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记者同时注意到,今年2月,中央纪委对外通报2018年1月份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情况——“查处4058起,处理56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327人”。“政务处分”也首次取代“政纪处分”,出现在通报中。

到底什么是“政务处分”?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惩戒措施。

【从处分主体来看】

首先,从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来看,做出行政处分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察机关,而做出政务处分的主体为各级监察机关。

大家都知道,监察体制改革后,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的成立,行政系统的监察机构(国家层面的监察部、省级层面的监察厅、县级层面的监察局)已经不再存在了,主体自然也要随之发生变化。

【从处分对象来看】

其次,从政务处分的对象来看,比原来的行政处分范围扩大了。

原来行政处分的处分对象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监委成立后,其监察对象,不仅既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总之,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纳入了监察范围,也都是政务处分的对象。

【从处分方式来看】

最后,从政务处分的方式来看。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记者注意到,在监察法施行和全国各级监委成立后,今年4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对有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相关情形。

因此,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政务处分法作为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专门法律,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就是实践的必然要求了。

房地产税法亮相规划

将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

7日公布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11部税法同时亮相第一类项目,拟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此举向外界释放出了我国税收法定进程提速的重要信号。

11部税法中,亟待立法的除了房地产税法,还有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资源税法、关税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耕地占用税法、车辆购置税法、契税法、印花税法,另有个人所得税法需要修改。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今年8月底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修改。耕地占用税法草案和车辆购置税法草案也于今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审议。

房地产税法在诸多税法中颇受关注。

据了解,房地产税法的立法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负责。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曾对外透露,已将房地产税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并进入当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

2018年3月,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曾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预工委、财政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正在抓紧起草和完善房地产税法草案。

据介绍,作为国际通行税种,中国房地产税制度设计在参考国际共性制度安排的同时,会注重从中国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比如合并整合相关税种以及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税费负担等,总体思路就是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

学前教育法列入规划

解决影响学前教育的根本性深层次问题

记者7日获悉,社会各界呼吁的学前教育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立法项目,拟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

“抓紧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法,是解决当前学前教育面临各种问题的迫切需要。”全国人大代表李丽华认为,加快推进学前教育立法,有利于解决影响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根本性深层次问题,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学前教育是新时期中国教育发展最快的一个部分,也是当前中国教育最大的一块短板。”教育部部长陈宝生今年3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记者会上指出,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存在一些问题,如普惠性幼儿园不足,财政保障和成本分担机制没有建立,管理和安全存在漏洞和薄弱环节、幼儿教育观念需要进一步转变等。

据了解,最高立法机关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立法工作。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赴天津、安徽、云南、吉林、四川开展一系列调查研究,总结梳理各地学前教育发展和立法状况,分析研判学前教育立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教育法进行了修改,增加关于学前教育的专门规定,2016年,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24份有关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建议列为重点督办建议。

教育部2018年工作要点也明确提出,推进学前教育立法,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加大对办园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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