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6年,张某为做生意,以个人名义向李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约定两年后还款,打有借条,但是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的相关事项。借款到期后,李某催要借款,并索要利息。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遂多次推迟还款期限,李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张某认为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他咨询本报律师团,自己是否可以不用偿还利息。
王玉彬(安徽谷水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条并未约定利息,且无其他证据表明他们之间约定有利息,所以他们之间的借款事实可以认可,但主张不用偿还利息。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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