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保险责任免除部分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2017年9月,张某从网络平台接顺风车单,车辆行驶中与道路护栏接触,造成车辆全损、护栏损坏,交通部门认定为单方责任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张某从事顺风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赔偿。
张某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驾车用于顺风车接单,顺风车以车主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同时因顺路搭乘,行驶范围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应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张某的损失。
律师释法: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目的在于营运,故相关车辆和从业者,需符合相关条件并经一定的审核程序;而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营运,故不需履行上述程序,亦无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对于顺风车而言,其并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依然是家庭自用,只不过基于免费互助或分摊成本的需要搭乘了其他同路人;此外,合乘行为是以车主正常出行路线和常规使用车辆为基础,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作为拒赔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安徽中山法律援助维权中心 志愿者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金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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