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陆杨
7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公路的养护、通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2012年出台的《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相比,本条例更多的是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条例》还将村道纳入公路路网,规定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还明确了安全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乡道、村道的安全保护工作。 ”
为落实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和“四好农村路”建设新要求,以保障农村道路安全、完好、畅通,《条例》明确了按照“四好农村路”建设要求,完善农村公路安全防护措施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对农村公路养护的作用,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
《条例》开创全国先河,明确农村公路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以完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管理责任。各级路长按照职责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农村公路联合执法监督力度,排查整改交通安全隐患,加强农村公路灾毁应急保障工作,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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