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浩)7月16日,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1·26”长江安徽段跨省倾倒固废案中李闯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该起污染案中的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镜湖区检察院起诉指控,去年1月,被告人李闯在无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成立苏州益国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后通过伪造公司印章等方式,谎称4家接收处置单位,与江苏苏州市、浙江嘉兴市相关企业进行洽谈。但被告人李闯实际并未将工业污泥处置到合同约定的正规企业,而是层层转包,与他人共同实施工业污泥的跨省非法转移和处置。
去年10月中下旬,被告人李闯从江苏、浙江的9家企业收集工业污泥共计2525吨多,通过3艘船舶承运,先后将污泥分两次跨省运输,并倾倒至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简称“1·26”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案)。经鉴定,倾倒的污泥等固体废物中含有重金属、石油溶剂等有害污染物,倾倒的污泥及其渗滤液、废胶木可认定为有毒物质。倾倒区域的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主要包括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共计产生费用79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估算为317万余元。此外,被告人李闯等8名被告人还涉嫌伙同他人两次非法倾倒共4410余吨有害工业污泥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闯等12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李闯等6名被告人系主犯,另6名被告人系从犯。
7月16日,镜湖区检察院还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就李闯等12人以及江苏、浙江等地的9家印染、污水处理企业共21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认为,上述21个被告非法处置、运输、倾倒有毒固体废物,其行为相互结合,导致倾倒地及周边土壤和长江生态环境被严重污染,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对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的应急处置费用的连带责任,如无法恢复原状,则承担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请求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承担各项鉴定评估费用205万元,并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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