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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1702破4号

来源:池州日报 2018-07-14 09:10   https://www.yybnet.net/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范首强的申请于2018年6月8日裁定受理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本院审理该案。2018年6月25日,本院指定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担任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18日前,向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君悦广场22层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7000;联系电话:0566-202409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池州银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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