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剑) 6月27日下午,马鞍山市中院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厅党组书记杨敬农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杨敬农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3年,杨敬农先后利用担任安徽省外经贸委(厅)对外贸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商务厅副厅长,芜湖市政府副市长、市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加快项目拆迁进度、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工作调动、调配纺织品出口配额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62万元(其中597万元未实际领取)、港币10.8万元、美元3.8万元。
法院认为,杨敬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杨敬农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受贿数额中有597万元是犯罪未遂,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于是作出上述判决。杨敬农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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