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对安全生产举报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开发建设互联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以下简称“省举报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APP),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委托核查、协调督办、信息沟通、回复、奖励、统计等事项。
举报人可在“省举报平台”上查询相关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和奖励情况。
“省举报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举报奖励等支出,纳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
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章举报办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直接登录手机APP或者互联网“省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也可通过省安全监管局官方网站、微信、微博进入“省举报平台”。
举报人还可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信函、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登录手机APP或者“省举报平台”,根据提示填写有关信息,具备条件的应同时上传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反映举报内容的文字应尽可能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应尽可能包含清晰可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状态。
采取其他方式举报的,参照以上规定。
第九条省安全监管局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信息,并提供查询等相关服务信息,方便举报人了解举报核查进展情况。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对举报内容严重程度的初步判断,对经判断属有效举报的,纳入核查范围,直接牵头组织核查,或者委托举报事项属地或异地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条省安全监管局对需直接核查,或者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委托核查的举报事项,应第一时间组织核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举报核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直接核查或者接受委托核查的事项,一般应于3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接受委托核查的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核查结束后5日内将结果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及时对核查结果进行审核。核查和审核结束后,应于5日内回复举报人。对按规定不予奖励的,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情况紧急的,应及时核查回复。
第四章举报奖励
第十二条 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属于有关部门执法监管没有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尚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应当给予举报人一定金额的奖励。
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避免30人以上遇难、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30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奖励;
(二)避免10—29人遇难、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10万元(含)至5万元(不含)奖励;
(三)避免3—9人遇难、或者10—49人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发生的,给予5万元(含)至1万元(不含)奖励;
(四)避免1—2人遇难、或者1—9人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发生的,给予1万元(含)至3000元(不含)奖励;
(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给予3000元(含)至500元(不含)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瞒报或者谎报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举报瞒报或者谎报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二)举报瞒报或者谎报一般事故的,每查实瞒报或者谎报遇难1人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及本条的举报奖励如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省安全监管局应及时通知其领取奖金。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省安全监管局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省安全监管局将奖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六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人集体共同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及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有效委托文书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第五章举报人及举报处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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