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华 通讯员姜明)安徽省委政法委与省高院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在涉环保行政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强调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和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涉环保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环保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通知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环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出庭。
《通知》强调,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党委政法委报告情况,并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公告;党委政法委接到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情况报告后,应及时协调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此前,安徽省环保厅就如何做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动接受司法监督,“一旦作为被诉对象,要认真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参加应诉时,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出庭应诉,并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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