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市民张先生打进本报新闻热线3838110反映:结婚时,他和老婆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当时购房合同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房产证一直没有办理。后期,他和老婆离婚时,法院将房产判给他,现在房子可以办理房产证了,需要到银行做信息变更,改成一个人的名字。但是到贷款银行做变更时,银行说除非一次性把钱付清,否则不能办理变更信息。张先生想询问:“银行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对于张先生反映的情况,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表示:针对离婚时,按揭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的分割:涉案房屋登记于当事人夫妻双方名下,办有抵押登记,尚在还贷期间,因此当事人双方尚未取得涉案房屋的完全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就本案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原、被告可在取得房屋的完全所有权后,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的,另行起诉解决。同时,依据《物权法》及《担保法解释》等,对于涉案情况可通过一次性还清贷款、转按揭以及金融机构垫资等方式进行解决,本案夫妻双方系银行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为保护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银行等贷款人)权益,因此变更借款主体需得到原贷款银行的同意。记者 汤荣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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