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经认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解读】
自2017年1月1日起,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现有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广至全国。以前安徽省只有在合肥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能享受该项政策,现在已惠及所有地区。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
【适用条件及程序】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2.《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科高〔2018〕14号)
【政策案例】
如芜湖市某企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即可享受同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一样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5%=150万元。且该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法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标准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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