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县农委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就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种植业规范管理工作发布通告,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违规使用化肥、农药等相关行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和化肥;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限制使用农药和化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等;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等。 (王恩计 本刊记者 王凤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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