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被告人冯某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利用北京海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义,通过信息网络向中脉公司、三生公司等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在隐瞒款项实际用途的情况下,以“百度项目”的名义,要求其所在的北京海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上述客户支付的部分费用转入被告人陈某个人账户及冯某本人控制的北京迈吉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账户,款项合计人民币4998800元,该款项中用于删除信息服务的金额为人民币330万元。被告人陈某接受冯某的委托后使用其个人账户中448440元用作实施删除负面信息的费用,其余按照被告人冯某指示转入其个人账户。
法院判决:被告人冯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情况,并将其划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程度。此案中冯某接收其他公司的删帖服务请求,然后层层下放,作为其下游承接人的陈某在接活后,委托同事进行删帖操作。由此可见,“网络水军”提供的删帖服务涉及人员广泛,形成了自己的生态链条,且从事人员多来自文化传媒、网络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水军”无偿或有偿的发布信息、删帖等行为还有可能触犯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犯罪。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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