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按照规定需注意:1.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2.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不同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量,未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减税优惠。
3.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办税指南】
符合减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首次享受减税的申报阶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充填开采减税所需备案资料: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资源税减免备案说明(包括矿区概况、开采方式、开采“三下”矿产的批件、“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及其占全部储量的比例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相关内容复印件;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案例】
安徽××铁矿公司2016年7月将自采铁原矿洗选加工成铁精矿后销售,销售额为120万元(销售量800吨),还销售自采原矿60万元(销售量2000吨)。自采铁矿原矿都是在建筑物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符合财税﹝2016﹞54号文减免条件。另外,不存在运杂费、外购矿扣减情况,也没有其他减免税项目发生。该企业本月应纳资源税税额是多少?
【解析】
1.确定本期应纳税额:铁矿以精矿为征税对象。该纳税人既销售精矿又销售原矿,则本期应纳税额=(精矿部分销售额+原矿部分销售额×换算比)×税率=(1200000+600000×2.15)×2.5%=62250(元)
2.确定本期减免税额:该纳税人自采铁矿原矿都在建筑物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符合减税条件,减免税额为62250×50%=31125(元)
3.确定本期应缴税额为62250-31125=31125(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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