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5月30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安徽省公证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审议。根据《草案》,安徽省公证机构或将可聘用公证助理,公证机构可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服务。 根据《草案》,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业务需要,聘用具备相关条件的人员担任公证员助理,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助理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相应的公证业务知识,符合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证机构除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证事项和有关事务外,还可以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服务和在人民法院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草案》提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1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复查申请后,应当另行指派公证员进行复查,并在30日内作出复查处理决定。 公证机构办理复查,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晨报记者 于巧妮 新闻推荐 “谢谢你,小时候的我,我会和你一起,用我们自己单纯的方式,在这个时代里慢慢向前走。”上周六晚,漫画家朱德庸登上《朗读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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