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已设立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许可期满后应及时拆除
近年来,安徽省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7年,全省公路总里程达20多万公里,公路建设发展过程中,其自身的安全保护问题越发突出。昨天,《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对公路的养护、通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关键词:公路线路
高速公路广告牌需符合规划
为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草案对其公路用地范围广告标牌的设置作出规定。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划。已经设立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许可期限届满后不再延续,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路通行
货车逃避称重检测将被处罚
车辆违规超限超载运输,会大大缩短路桥使用寿命,也严重威胁交通安全。为依法治理这一“顽疾”,草案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货运车辆,以逃逸等方式拒绝称重检测的,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以根据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依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实施处罚。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通知货运车辆所有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超过一年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将货运车辆违法信息纳入其所有权人的信用记录。
关键词:公路养护
交通流量大时养护或暂停
草案规定,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施工路段、施工时间、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绕行处设置公告牌: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巡查,督促养护作业单位落实养护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公路养护作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完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
交通流量较大的特殊时段,或者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和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路网调度指令,调整或暂停养护作业。
遇恶劣天气应提前分流车辆
草案规定,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通行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应对恶劣天气和不利气象条件的信息互通与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公路沿线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服务工作。遇恶劣天气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公路公益服务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发布安全提示信息,提前做好车辆分流等工作。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叶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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