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被告人潘某与被害人李某、罗某及牛某、梅某为合租室友(被害人李某与牛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共住一间房,其他人各住一间房)。一日被告人潘某见仅有被害人李某(女)一人在租住处,便产生了强奸念头。被告人潘某拿出折叠刀进入被害人李某的房间,以刀威胁并用黑色胶带捆绑被害人李某的双手,对其进行侵犯,被害人李某反抗,潘某用鼠标线勒被害人脖子直至其昏迷。因惧怕自己的行为暴露,便撬开被害人罗某的房门,拿走罗某的大行李箱,并将行李箱上张某的钱包一并拿走,将李某装入行李箱,准备扔至木鱼湖公园某荒僻处。后被害人李某在箱内听到外面有人声,便大声呼救,被路人所救。被告人潘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此案审理对于潘某盗窃罪、强奸罪未遂的犯罪认定均一致。二审法院则认为,潘某为了强奸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以及在犯罪后为了自己逃跑采取转移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只对其强奸罪与盗窃罪进行了量刑处罚。
终审对于罪名认定无异议,只是指出潘某将被害人装进行李箱,在丢弃至公园荒僻处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在箱子内呼救,被路过的行人解救。潘某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犯罪情节属于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一审强奸罪的量刑上加重处罚。因此终审法院的改判并无不妥。 整理:记者 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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