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经过努力学习后终于取得驾驶证,但由于资金有限,小王只能偶尔驾驶别人的汽车过把瘾。因此,小王特别想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小王的好友小李想换新车了,便把旧车低价转卖给了小王。二人之间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形式完成了汽车买卖交易,小王拥有了属于自己的车,但是未办理变更车主登记手续。小王将自己的车停放在路边,不想被一辆违法行驶车辆撞上。经相关部门鉴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小王车辆损失5万元。对方在理赔时发现小王的车辆登记的车主为小李。问:小王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以及其依据?
[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李小玲实习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车辆在依法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对权利转移不发生影响。因此,小王才是本次事故的赔偿权利人而非小李,小王有权获得赔偿。
(记者 刘心珠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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