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小云
晨刊讯3月20日,市民汪女士向记者反映,她日前在中心城区一家床上用品店购买一款四件套,商家赠送了一个价值99元的电水壶,但四件套在清洗时出现掉色问题,想要退货时却被告知,已使用过的赠品电水壶也需退还。
“电水壶都用过了,咋退?但商家说,电水壶如果不退,就需按价值购买,我觉得太不合理。”汪女士称,3月初,她和朋友在中心城区逛街时,看到黄山路一家床上用品店在做活动,购满500元即可赠送一个价值99元的电水壶,想到家里正好缺少被套等床上用品,就挑选了一款四件套,“四件套价值588元,购买时,我多次询问店家清洗后会不会掉色,得到的答复都是‘不会\’。”
汪女士告诉记者,赠送的电水壶当时拿回家就使用了,但买回来的四件套一直到3月17日才用上。“当天清洗时我就发现四件套有掉色现象,3月18日,拿着清洗后的被套找到商家,商家也承认掉色了,答应帮我重新换一套。”汪女士说,虽然商家表示可以换一套,但她担心更换后的四件套也会掉色,质量难以保证,因此提出退货。没想到的是,商家表示要退可以,赠送的电水壶也要退,如果电水壶已经使用,需按价值购买。
“她(汪女士)买的这款四件套确实有褪色问题,但基本上不影响使用。”3月20日,黄山路这家床上用品店一胡姓负责人表示。她告诉记者,从诚信角度出发,在多次和汪女士协商后,店里愿意为其更换一套,并承诺更换后的四件套不会掉色,但汪女士仍以担心掉色为由,坚持要退货。“购买时我们的商品是和赠品一一对应的,如果坚持退商品,赠品也必须要退。目前电水壶已经用过了,要退回来也不现实,我认为按照价值购买符合情理。”该胡姓负责人说。
“已经使用过的赠品是否需要按照价值购买,目前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但赠品退不退,要看主要责任方在经营者还是消费者。”3月20日下午,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胡军甫律师表示。他认为,赠品是因正品所产生,二者之间存在主从关系,即没有正品,也就没有赠品。消费者花钱购买商品就等同于和商家签订了买卖合同,当合同无效被解除时,赠予合同理应随之解除。不过,如果解除的主要责任在于商家,赠品可不必退还,如果在消费者,则要悉数退还。他提醒说,就赠品问题,消费者在购买正品之前应该和商家约定好退还问题。
此事,3月21日经过协调,最终汪女士接受商家更换新四件套的处理方式,同时该胡姓负责人也承诺,如果新四件套再出现掉色,可全额退货,赠品也不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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