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省各级消保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1106件,已解决10604件,解决率95.4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923.32万元。这其中有很多调解成功的典型案例,本报记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力求给消费者以警示,帮助消费者明白消费,依法维权。
本报星级记者胡明兵
买房人交了认筹金和首付款之后,房产公司迟迟不与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这时,认筹金和首付款能不能退回来呢?
2017年7月22日,合肥市居民张某在某房地产公司缴纳了50000元认筹金,8月22日,交了777416元房屋首付款。随后两个月房产公司都没有与他签订购房合同。他与开发商协商退还认筹金和首付款无果后,于9月20日向安徽省消保委投诉。消保委接投诉后立即约谈房产公司,房产公司负责人向省消保委说明了没有备案的理由。经过多次协商后,房产公司退还张某的认筹金和购房款共827416元。
记者了解到,认筹是指开发商正式销售前通过一些折扣让购房者缴纳认筹金等费用的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认筹是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的非法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
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也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不得进行销售。从“认筹”的内容来看,它应当是与“内部销售”同等性质的房屋预售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卖房子的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房子的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其中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卖房子的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房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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