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七章55条,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原则、工作制度、管理体制、预防、检疫、治理、监督保障、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明晰了防治原则、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度
《条例》明确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分类施策、依法监管”。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二、首次以立法形式明晰了防治责任
一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体系和林业发展规划,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发挥的作用。《条例》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四是界定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职责。《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承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检验检疫、防治督查以及相关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是明确生产者、经营者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利用者应当履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直接责任人的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三、增强预防和监测能力
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工作是科学防灾、控灾、减灾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从源头上减少灾害的发生,提高防治工作成效。
一是开展普查和专项调查。《条例》要求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
二是编制防治规划。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专项调查结果,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是实行监测网格化管理。《条例》明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科学布局监测站点,确定监测对象,划定责任区,落实监测人员,推行监测网格化管理。
四是明确调查主体。《条例》规定国有森林、林木由其经营管护单位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情况调查。
五是规范预警预报信息发布。《条例》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监测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
六是制定应急预案。《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检疫执法监管
《条例》规定,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无论是否经过检疫,禁止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五、建立灾害处置机制
一是明确了政府、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在防治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生产经营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治理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林业生产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及时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除治。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经营者建立防治联合体,开展群防群治。
二是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的处置。《条例》规定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实行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建立临时指挥机构,组织专业除治队伍,采取紧急除治措施,协调解决经费保障、物资采购等重大问题。
三是对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处置。《条例》规定新发现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林业经营者采取封锁、扑灭等必要的除治措施,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是建立联防联治机制。对于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毗邻地区的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联防机制。毗邻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联防联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六、突出松材线虫病防治
松材线虫病是安徽省防治的重点对象,因此《条例》除一般性规定外,还针对松材线虫病防治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对重点预防区的规定。禁止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禁止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
二是林间松木的使用规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在林区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设施设备涉及使用松木材料的,应当事先将施工时间、地点通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回收或者销毁用毕的松木材料,不得随意弃置。
三是先行采伐规定。因防治暴发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或者疫情,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鉴定需要采伐疫木的,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先行采伐,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疫木管理和安全利用规定。林检机构应当指导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除害处理。采伐疫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疫区和疫木管理规定作业。
七、完善监督保障措施
一是将成灾率和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责任制,将控制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和防治目标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是明确实行林长制。《条例》在全国首次将森林资源保护实行林长制写入地方性法规,林长应当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协调解决防治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落实防治经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对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其他依托森林资源从事旅游活动的景区景点的管理者、经营者,要求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检机构队伍建设,合理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人员,落实防治作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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