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星级记者程茂枝实习生陈兰兰
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程序作出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纳入不良记录。日前,省卫计委出台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坚决遏制和惩处商业贿赂,促进全省医疗卫生行业行风根本好转。
明确五类商业贿赂行为
根据该办法,商业贿赂是指采购与使用或影响采购与使用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含各类试剂、消毒剂)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药品和医用设备及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个人 (以下简称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商业贿赂主要包括以下五类:收受、索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所送现金、礼卡、购物券、贵重物品和支付凭证等财物的行为;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内外各种名义旅游、考察、娱乐性消费等行为;收受、索取转诊患者介绍费、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以及各种形式的“回扣”财物等行为;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收受、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涉及医药购销领域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收受、暗示、索要患者“红包”礼品礼金等行为,参照商业贿赂执行。医卫机构应公布举报电话
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单位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受理部门和办公地点,多渠道、多途径接受社会各界举报。医疗卫生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调查核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每季度末,各级各单位应当按照层级管理逐级上报商业贿赂查处情况,发生重大问题要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发生商业贿赂行为的,本单位应当依法督促其上交非法所得,并根据数额、情节、时间节点、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处理。其中,查实商业贿赂价值累计5000元以上,有行政职务的,一律先免职,再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以及扣发绩效工资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按程序作出降级、撤职、解聘、开除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纳入不良记录。此外,存在廉洁方面问题正在被调查处理期间的人员,一律不得调动。行贿药企将列入“黑名单”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商业贿赂的,也将根据数额、情节等,分别给予处理。其中发生重大商业贿赂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案值较大、涉及人员(科室)较多、社会影响恶劣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进驻单位调查,取消被处理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纳入等级医院评审重要内容。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将行贿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列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黑名单”,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采购其生产、经营或代理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对违规采购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约谈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谈话提醒或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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