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王永霞通讯员徐燕报道没办证,却抱着侥幸心理从事食品加工,近日,雨山区食药监局依法对辖区一家无证从事食品加工的小作坊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这是《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实施后,该区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的首例行政处罚案件。
近日,雨山区食药监局接群众举报,称红旗中路上有家馒头作坊,没有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就从事食品加工。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迅速来到该作坊,发现该作坊确实没有登记证,执法人员要求作坊主限期整改。但过了几天,执法人员再次上门回访,该作坊依然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遂依法立案查处。
据了解,《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安徽省将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联系方式和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食品的品种等信息。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
同时,记者了解到,该《条例》还对市民广泛关注的“小饭桌”、网络销售食品、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无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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