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汪某于2015年9月10日,携带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至外滩,在外白渡桥南端东侧桥墩处,将国旗用打火机点燃。当火苗被风吹灭时,汪某又多次点燃国旗进行焚烧,后被赶到的民警抓获,后经统计,被损毁的国旗共计66面。
法院判决:被告人汪某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侮辱国旗行为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09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认定侮辱国旗罪需要在公共场合故意实施了侮辱行为,而且需要达到一定的危害程度。如果从侮辱国旗情节较轻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
其次,对于国家象征的保护沿革。从1949年9月27日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时起,到今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及11月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将侮辱国歌入刑。我国陆续通过修改宪法的修改,制定国旗、国歌、国徽法,将侮辱国旗、国歌、国徽的行为入刑,逐步完善了对国旗、国歌、国徽这一系列的国家象征的保护机制。
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对其尊重和爱护,这也是树立民族自豪感的重要途径。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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