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女士今年8月11日因急需用钱,与张先生签订借款15万元,月息2分的借条一张,并将名下一辆价值35万元的汽车抵押在张先生处。今年12月1日李女士欲将借款及利息共计161000元还于张先生并取回押在张先生处的车辆,但张先生称当时两人口头约定的利息为5分利,李女士应还借款及利息共计177500元,否则不愿意将车辆返还。李女士为取回车辆只好向张先生支付了177500元。李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对于高利贷利息如何寻求法律救济?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约定超过36%的部分,即使债务人自愿给付,法院也不会支持,并且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李女士签订的借条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那么张先生获得超过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李女士可以起诉要求返还。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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