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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关心的法律问题 律师在这里有解答

来源:大江晚报 2017-12-04 01:00   https://www.yybnet.net/

今天是国家宪法日,举国上下都在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11月30日,大江晚报联合镜湖区司法局,举办了一场法律咨询活动,得到了7家律师事务所的大力支持。当天,市民们咨询了大量问题,律师们逐个予以详细解答。为了给市民们答疑解惑,本报现摘登部分问答,供大家参考。

买了安置房,对方不配合办产权证怎么办

边女士来电:10年前购买了一套鸠兹家苑的安置房,当时签了买卖协议,无法办理房产证。这两年,芜湖的安置房可以办房产证了,加上房价不断攀高,要办理房产证时,卖方又反悔了,要加价。我想咨询律师,如果要走司法途径解决此事,买方需要收集哪些证据,又有哪些法律条款是保护买方的?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李长志律师答复:

关于安置房买卖,在法律上和具体政策上都有限制性规定。原则上,集体土地上的安置房买卖为无效合同。买卖双方若符合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条件的,法律上认可买卖合同的效力。但根据我们了解的现行政策,位于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的安置房,在交纳国有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故,我们认为现在符合交易条件,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卖方若以加价等理由拒不配合,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买方可以凭借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安置房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收据以及已经实际入住的相关证据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配合办理登记、过户。

同事打伤我,能否免除牢狱之灾

周先生来电:我拍了男同事的不雅图片,被对方打了一顿,报警后派出所介入。我住院后脾被切除了一部分,上网搜索发现,自己可能构成重伤。由于大家都是一个单位的,加上双方都年轻、冲动,我谅解了对方。我想问的是:怎样让对方不负实刑,让他免受牢狱之灾?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李文玲律师答复: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你的伤害是否构成重伤,还需要公安机关的鉴定,如鉴定为重伤,即便对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也很难免除刑事责任。但是,对于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老人名下房产该如何提前处理

黄先生来电:如何在老人生前将名下的房产办理必要的手续,以便在老人百年后,其子女可以顺利地将房产转让或变卖?具体手续有哪些?该怎么办,在哪里办?

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叶慧明律师答复:

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在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来达到您的目的。首先要确认该房产为老人个人所有,还是属于老人与其老伴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产权为老人单独所有,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处分房产。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等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分书面遗嘱、口头遗嘱及录音遗嘱,书面遗嘱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根据您的问题,我建议公证遗嘱,然后在老人百年之后让继承人做一个继承权公证。

因为办理住房继承和遗赠过户手续的,即使有了遗嘱,继承人也需要先到本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公证书的,才能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试用期内能享受婚假吗

程先生来电:我老家是芜湖的,目前在上海工作。11月初,我和女友领了结婚证,准备元旦结婚。11月20日左右,我进入了一家新的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我想问的有两个问题:(1)我处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能否享受婚假?(2)进入这家公司前我领了结婚证,在这家公司工作期间举办婚礼,能否在这家公司请婚假?

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杨帆律师答复:

(1)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均与正式员工相同,均有完全的劳动权利。而休婚假是属于劳动者的权利之一,故试用期员工可以享受婚假。

(2)法律上并没有对婚假有效期进行规定,一般公司或单位会根据自己的规章制度出一些相关的守则,有的为领取结婚证三个月内休完,有的为半年,有的为一年,每一个单位制定的有效期限并不是统一的。有的单位会需要你在原单位开一个未休婚假的证明才可以休。

另外:婚假包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请合理安排时间申请休假。

小区公共收入该归谁

文先生来电:小区首期交付两年了,目前还没有成立业委会,物业只是向业主催交物业费,却从不公示物业费使用情况,以及利用小区公共资源的广告收入情况。我想问的有三个问题:(1)什么条件下,能成立业委会?(2)利用小区公共资源产生的相关收入,是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是归小区业主所有,如何分成?(3)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向业主公布相关收支情况?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吴俊洋律师答复:

(1)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委会成立的条件是: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2)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三十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后期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获得的收益,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使用;没有决定或者约定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贴和执行秘书的酬金。

(3)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每年公布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规定比例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独立建账,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每年公布一次收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供热的用量、单价、金额,并按照实际费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经营收益财务账目定期审计和公示制度。

母亲若卖房,子女都要到场吗

一市民咨询:安置房才拿到不动产权证,父亲去年去世的,所以产权证上只有母亲的名字。想咨询的是:如果母亲要卖房子的话,需要所有子女都到场吗?

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陈义良律师答复:

父亲去世后所遗留的房产份额有遗嘱按照遗嘱,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所以子女对房产享有继承权,需要子女及母亲到公证处公证继承权后,到房管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然后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程序过户。

要确定这个房屋有无父亲的份额,如果有,则处置该房产需要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同意,需要子女到场。继承权自去年父亲去世时已由期待权生成既得权且发生在产权登记之前,此时处分该财产,相关权利人自然须表明各自的意思。

无论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还是房屋过户,法律都没有规定必须子女一同在场,但我认为子女应当陪同。这里面分情况:(1)如果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那子女最好一同去,因为需要商量相关买卖房屋合同条款,并且交易额较大;(2)如果是房屋过户,子女也应当一道去完成相关手续。这里面主要看房产证上的绝对记载事项的共有情况是如何载明的,如果是共同共有,那么必须共有人到场;如果是个人所有,房地产权利人就可以进行相关处分,法律上没有强制要求。

房主反悔卖房,我该怎么办

一市民问:我在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卖房人在外地,所以当天委托她母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我就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她母亲。现在房价上涨,卖房人以她本人没有签订合同为由拒不出售房屋,中介那边也没有提供卖房人授权给她母亲签订合同的委托手续,我该怎么办?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吴俊洋律师答复:

二手房交易时,一定要查看、核实卖房人的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与登记的全部所有权人签订,并要求卖房人夫妻双方都签字,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如果这些主体不能到场签字,则需要他们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受托人的身份应当查实。这起纠纷中,买房人就是忽视了这些注意事项,给卖房人违约找到了借口。发生这种情况后,在没有书面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应当收集证据证明卖房人以口头方式委托她母亲办理房屋出售事宜的委托关系成立。如果不能举证,则买方权利很难保障。

有钱不还,是否构成拒执罪

法律咨询当天,贺女士打了一个多小时的热线电话,都打不进来,遂来到报社,当面咨询律师。她称,自己于2012年开始诉讼的民间借贷款项长期执行不到位,自己又调到了被执行人从银行长期提取打工工资自己用的流水账,意欲追究该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并认为法院执行法官不作为,执行措施不到位等,要求追究司法机关的赔偿责任。

对此,安徽安然律师事务所田小龙律师解答说:

(1)虽然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长期从自己的工资卡上取款自用,但执行工资款必须保留其必要的生活费,另外即使多一部分是否归还了其他债权人或用于家庭急用(小孩教育、老人看病等),其行为只要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即不构成“拒执罪”;

(2)从2012年至今,执行的环境和手段有一个深化和加强的过程,过去存在对当事人的卡号不能及时查知的客观情况,加上执行法官案件较多,被执行人经常变换自己的卡号等因素,使执行法官不能及时采取查封卡号等得力措施。即使这样,也不能作为要求司法机关赔偿的依据,对于司法机关和国家其它机关的赔偿,法律有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其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版文字 马正超

(下转A07版)

法律咨询活动现场 记者 赵亚玲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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