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1月起,对全省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进行调整。
调整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290元,二级280元,三级270元,四级260元,五级160元,六级140元。
按照省级统筹有关工作要求,社平工资低于全省水平的地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全省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乘以待遇率予以保底,地区间待遇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元。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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