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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 遭遇借钱不还人 非法拘禁 落得一朝陷囹圄 特约撰稿:武珺 武永军

来源:淮河晨刊 2017-11-24 10:41   https://www.yybnet.net/
故事

借巨款 助彼脱窘境

山南村,依山傍水,柳槐成荫。几年前,在南方打工多年的陈忠带着生产儿童玩具的技术、销售渠道和不菲的资金,找到这个离家乡十多里地的风水宝地,建起了一座规模不大不小的玩具工厂。经营之初,还算风调雨顺。后来,出现连年亏损,资金困难,以致濒临倒闭。

曹姐是山南村人,与陈忠同龄,为人豪爽,平日与陈忠多有接触。在陈忠的求助下,曹姐一次又一次地帮助其筹措借款,甚至还动用自己儿子的住房作抵押,从银行贷出款来,再一分不赚地借给他,这真叫够朋友。

陈忠自是感激不尽,开始还按当初的商定,定期偿还本息。后来,工厂停了产,陈忠再难见面,借款本息不还且不说,连句漂亮话也没有了。

经过多方打听才知,原来陈忠借曹姐的几笔钱,都是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或其他私人欠款的利息了,根本没有用于玩具工厂的生产经营。

曹姐开始沉不住气了。要债,刻不容缓!

路漫漫 讨债倍艰辛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曹姐讨债原本无可非议。因债务人“只给米吃,不给面见”,曹姐只好拼命地打电话联系催债。陈忠的电话有时不通,有时通了不接,偶尔接通了也不解决问题,陈忠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还钱。

曹姐这一下可犯了难,单单是那笔以儿子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再借给陈总的款子,每月就得四处筹款按期支付银行七千多元的本息,这使曹姐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有时,曹姐通过明察暗访像侦探一样找到陈忠,就像捞到了救命稻草,唯一的办法就是紧紧盯住不放。你到哪,我去哪;你吃啥,我吃啥;你睡哪,我睡哪。在这种情况下,陈忠自是有家也不敢回,什么事也做不了。

据曹姐事后表述,陈忠很狡猾,常常以方便为由逃跑,也让她很是无奈。讨债过程中,他们一起睡过马路,也一起睡过银行的自助取款厅……曾经有几次,经中间人调和,他们达成过还款协议。但对陈忠来说,那只是做个样子,应个景,从没有真正兑现过。

房抵债 妻子不同意

不过曾经有一次调解,让曹姐看到了讨债成功的希望之光。在包括山南村村支书在内的多位当地有声望人士的热心参与下,曹姐与陈忠达成了一份具有实质意义的协议。协议约定,陈忠以其自有的一套住房,抵偿拖欠曹姐的全部百余万的借款本息,以此彻底了结双方的全部债权债务。

原以为万事大吉了,没料到好事多磨。在准备去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前,被有关部门告知,曹姐与陈忠双方签署的这份协议,必须由该套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即陈忠的妻子亲自签字认可才能生效。

于是,曹姐一把拽上陈忠,不由分辩地去找其妻签字。谁知,其妻坚决不同意签字。不同意不说,连个大门也不给开,一切免谈。

倔强的曹姐控制着陈忠,一直在陈忠家门口等到下半夜,仍是没有结果。咋办?陈忠和曹姐商议:“我不跑,跟你去你家,再慢慢劝我老婆回心转意。”

谁知,陈忠至此走进了被拘禁的梦魇。

情急中 拘禁债务人

在曹姐家的开始阶段,曹姐对陈忠以礼相待,管吃管喝,并不刁难。总希望陈忠能够说服妻子,同意以房抵债,双方万事皆休。但一天两天过去,不见实质进展,曹姐开始变得不耐烦起来,也没有了好脸子。

与此同时,曹姐又担心陈忠溜之乎也,于是索性扣押了他的身份证和为数不多的零钱,对其严加看管起来,没事不准陈忠离开曹姐家居室半步。

这一天,有人传来一条不好的消息,就是陈忠在外地工作的儿子,听说这些事后,不但不积极化解矛盾,反而专程回乡将其母亲接到了外地,目的是怕曹姐这边哪天闯上门,威逼其母在抵债协议上签字。

这件事无疑激怒了曹姐,她立刻逼迫陈忠给其儿子打电话,发出最后通牒。岂知,电话那头态度出奇地硬,还放出大话,威吓曹姐。此时曹姐真是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于是疯了似的一下扑向坐在沙发上的陈忠,劈头盖脸地来了个“全武行”。打得累了,还不解气,又拎起竹子做的苍蝇拍一五一十地数着抽打。陈忠一身单衣,被打得嗷嗷直叫……

触法律 反成阶下囚

在侦查卷宗里,陈忠儿子的询问笔录上载:我爸在电话中说,你们都不管我死活了吗?你们可知道我每天都过的啥日子……我这才感觉问题严重了,才决定打电话报警求救。之前,也知他们扣了我爸,但觉得不会有事的。

陈忠被解救后,法医对陈忠伤情进行了鉴定,显示其体表多处淤血、青紫,构成轻微伤。

曹姐被关进了看守所。高墙铁窗之下,通过办案人员的训导,她认识到自己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痛哭流涕,后悔不已。她主动通过其辩护律师,向陈忠表示了深深的歉意,并让家人赔偿了陈忠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陈忠,念在曹姐的一番诚意,亦感到自己欠债不还的过错,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请求对曹姐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曹姐一年半有期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说法

讨债有理,但不可得理而违法

就本案案情,笔者先罗列如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又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根据如上法律规定,曹姐向陈忠讨债有理,但是曹姐却恰恰因为讨债而身陷囹圄,其原因是讨债的方式方法出了问题,突破了我们的法律底线,构成了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曹姐可以持相关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对陈忠的房屋等财产申请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进而有效、快捷地实现自己的主张,维护其合法权益。但是恰恰没有这样做,而是用了种种出力不讨巧的办法,以致弄巧成“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可见,人民法院对曹姐的所做所为进行的定罪量刑,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切都不冤枉。

总之切记:讨债有理,但不可得理而违法。

(作者均系安徽皖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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