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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的借款利率, 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亳州新报 2017-11-20 09:29   https://www.yybnet.net/

市民王女士2015年1月份借给朋友李先生100万元用于购买药材,李先生向王女士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写明李先生于2016年5月份一次性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分。借款到期后李先生并没有履行当初还款的承诺,王女士曾多次向其索要,但李先生称生意赔本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愿意每月偿还本金2万元,利息不予支付。王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其是否可以要求李先生支付利息?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根据借条内容,李先生需要向王女士支付利息,但是借条中没有明确利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中情形视为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此中情况下王女士并非诉求无门,若其能够举证证明双方对利率有明确约定的,法院会综合考量。比如李先生多次向王女士支付利息,从中推算出的利率与王女士对利率的主张相吻合。 

抵押房屋被洪水冲毁,

还需还银行贷款吗?

张先生家住外地,他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张先生咨询本报律师团,其是否仍有还清银行贷款的义务?

顾寒雪(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依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导致银行的抵押权消灭,但不等于银行的债权消灭。银行的抵押权消灭后,银行的债权由有担保的债权变为了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所以张先生依然负有向银行偿还贷款的法定义务。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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