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孩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到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家长知道后要求店家退货却遭拒绝。
家长认为,13岁的小孩属于未成年人,店家不应向13岁的小孩出售手机。而在店家看来,他们并没强买强卖,且商品明码标价,在价格和质量方面均无欺骗未成年人行为,何况商品一旦拆封使用,就不能再次销售了。于是,店家拒绝了家长的退货要求,家长、店家双方为此也是各执一词。
13岁的小孩私自购买手机,家长是否有权要求退货?最终市场监管人员和律师给出了答案:13岁的小孩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购买手机的消费能力,店家向该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家长有权要求退货,商家理应给予退货处理。
孩子私自买手机家长退货遭拒绝
11月3日上午,市民王先生打电话向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他13岁的儿子以交补课费的名义从家中骗取1600元现金,随后在位于慈湖高新区内的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价值1389元的手机,后被家人发现。
王先生认为他儿子是未成年人,购买手机必须要征得家长同意,随后找到店家要求退货,而店家却以手机已经卖出为由,拒绝了王先生的退货请求。双方协商不成,于是王先生一通电话将其投诉到辖区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部门出面调解家长与商家终达成协议
接到投诉后,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涉事手机店了解具体情况。经调查了解,王先生的儿子只有13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独自一人购买手机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商不相适应,而且该行为也没有经过家长的同意,因而这种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而店家明知王先生儿子的实际年龄,却仍将手机卖给他,显然有错在先。
如今,王先生对孩子购买手机的行为表示反对,则该交易应属无效,店家应该退货。但鉴于手机包装盒已丢失,实际价值已造成一定损失,王先生也没在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王先生也负有一定的监护责任。最终在现场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店家收取289元折旧费,退还王先生购机款1100元,王先生返还手机。
慎重对待未成年人购物家长应行使好监护职责
慈湖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王先生作为他儿子的法定监护人并没有对购买手机的行为进行追认,即该合同无效,商家理应给予退货。
工作人员提醒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要注意未成年人购物时是否有监护人在场,有效识别购买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恪守商业道德,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同时,家长也应行使好监护职责,引导和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
律师:店家向该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效
店家向13岁的孩子出售手机的民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家长是否可以要求退货?带着上述疑问,记者11月8日下午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殷向东律师认为,根据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而在这件消费者投诉案例中,13岁的孩子显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手机也不是孩子的学习用品,1389元的价格也比较高,与孩子年龄、智力均不相适应。”在殷向东律师看来,店家向13岁的未成年人出售手机的民事行为应视为无效,过错在于店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小孩家长有权要求退货。
本报记者高文亮通讯员孙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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