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逸群
记者从省审计厅获悉,《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已于日前出台。 《办法》从职责划分、审计内容和流程等多个方面着手,扎紧村级“钱袋子”。
村书记、主任均需审计
据了解,《办法》所称村居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居,被审计对象为实际履行村居经济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居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村居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被审计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分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每届任期最少审计一次
《办法》要求,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内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统筹调配乡镇(街道)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
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审计计划,做到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
审计结果作为奖惩依据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主要有十条: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债权债务情况;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涉农、扶贫、公共服务等资金,以及救助、救灾等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村(居)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办法》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要作为村居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将乡镇(街道)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督促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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