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据了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办学结余应全部用于办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其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在学生权利保障方面,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据《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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