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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上调部分优抚对象 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来源:大江晚报 2017-10-26 02:34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记者24日从省民政厅获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从2017年10月1日起,安徽省上调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调整后,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仍按残疾等级和性质发放,最高可达每年7285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分别提高至每年23130元、19860元、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50520元、50520元、22790元。

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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