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水上交通、油气管道、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城市轨道交通、城镇燃气、粉尘涉爆、金属冶炼、旅游、寄递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国家、省有关部门以及各市、县(市、区)对安全生产举报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安全监管局对受理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统一办理、依法核查、及时回复、据实奖励。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开发建设互联网“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平台”(以下简称“省举报平台”)和手机应用软件(APP),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举报事项的受理、核查和委托核查、协调督办、信息沟通、回复、奖励、统计等事项。举报人可在“省举报平台”上查询相关举报事项办理结果和奖励情况。
“省举报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举报奖励等支出,纳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接受省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章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判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经核查认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害,如不及时排除或整改,可能造成1人以上遇难、或者3人以上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隐患。有关行业领域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整合技改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或者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考核合格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恶意规避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整治消除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法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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