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0月19日8版)
(十四)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加快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和整合,鼓励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积极借鉴实施国际先进标准。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和危险化学品、油气管道、冶金等为重点,制修订一批地方性标准。加强统筹协调,组织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城市燃气等行业主管部门制修订行业或地方安全标准,强化标准的约束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预防治理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统筹提出安全生产省级标准立项计划,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起草、审查、实施和监督执行,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立项、编号、对外通报、批准并发布。
(十五)严格安全准入制度。构建集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减少高风险数量和重大危险源,全面提升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严格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规划编制、产业布局,严格执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产业政策,严把有关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坚持监管与便民服务相结合原则,优化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清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制定网上安全生产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审批。对取消、下放、移交行政许可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安全监管。
(十六)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主体,制定实施年度执法计划、现场执法检查方案,完善执法程序规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地下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全覆盖执法检查。执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方式,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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