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4日郭女士与程先生签订买卖协议,约定郭女士购买程先生所有的房屋一套,总价54万元,郭女士于当天全额向程先生支付购房款。今年3月份程先生在郭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于张先生并完成过户。郭女士咨询本报律师团,其能否要回房屋?
巩玉妍(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现在房屋已属于张先生所有,此时需要考虑张先生购买该房时屋是否为善意。若张先生购买房屋时已经支付给程先生合理的对价,且对郭女士与程先生之间的买卖不知情,则张先生构成善意取得,郭女士要撤销程先生与张先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要求张先生返还房屋无法律依据,其只能要求程先生返还购房款及依据买卖协议要求程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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