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市民谢先生驾驶小轿车,行至花园门饭店路口时,撞到了由张先生驾驶的、刚刚购买了27天的小轿车,导致新车多处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谢先生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导致车辆价值的贬损,对于车辆折损费,在与谢先生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谢先生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令谢先生承担其车辆折损费用及鉴定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
本案一审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他的所有诉求。张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谢先生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先生车辆受损,故其所产生的损失,均应由谢先生依法予以赔偿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首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目前,我们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车辆折损费用,仅为原则上不予支持,而非一律不支持,在满足特殊的情况下,法院可考虑适当赔偿。可见,可让法院支持的折损费特殊情形,至少需满足以下方面,第一是事故发生时间在受损车辆购入后不久,第二是车辆维修费用较高,车辆受损严重。此外,还需向法院提供鉴定报告,以兹证明车辆折损的具体价值。
其次,司法实践中支持车辆折损费的判决并不多见,就其原因不外乎一没有法律具体依据,二没有关于折损价值的鉴定报告,但若满足上述特殊情形,且可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报告,想要法院支持车损费,并非天方夜谭、不可实现。
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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