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提出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律师辩护全覆盖。
按照规定,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安徽、河南、广东、四川、陕西8个省(直辖市)试点,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自办法发布之日起的一年。
【焦点1】律师辩护全覆盖先在审判阶段开展
对于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的出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表示,这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创新之举。
顾永忠分析称,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律师辩护率只有30%左右,这与四中全会以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大改革举措极不适应,“可以说在没有律师充分参与辩护的情况下,这两项改革是难以取得预期效果的。”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认为,刑事案件直接关系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而在一个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因此刑事辩护的全覆盖可能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从而有助于提高人权保护的数量和质量。
顾永忠介绍说,《办法》确定了先在审判阶段开展,这是非常务实的。从三个诉讼阶段的比较看,审判是定罪量刑的重要阶段,较审前阶段更需要律师的参与。
【焦点2】通知范围增至普通程序一二审案件等
除了被告人自己行使辩护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外,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在一些情形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些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困难,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是未成年人等。
11日发布的《办法》的一个突破性规定在于,除了这些特殊情形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意味着通知辩护范围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
此外,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也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李贵方说,从目前来看,律师介入辩护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委托;二是法律援助案件;三是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四是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只要是被告人自己未委托辩护人,又不符合必须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一律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社会律师等提供辩护,从而实现刑事辩护的全覆盖。
【焦点3】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将被追责
为确保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落到实处,《办法》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此外,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综合《新京报》、《法制日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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