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的小芳结婚,摆喜宴招待亲朋好友。小芳的一名亲戚把收到的共1万多元份子钱装进袋子,放在附近的柜子里。然而,喜宴散场后,小芳却发现柜子里的1万多元不翼而飞,于是立即报警。
调查中,民警发现一个奇怪的情况:开席不久,小芳的表姐小倩就借故离开。接着,民警通知小倩来现场配合调查。迫于压力,小倩承认偷钱的事实,主动将1万多元送还。原来,小倩认为小芳一家人看不起她,偷份子钱是准备给他们一点教训。直到投案时,小倩还想不通:“偷表妹的钱,也算偷吗?”
关于“偷亲戚的钱”
法律这样规定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本案中,小倩是小芳的表姐,不属于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范畴,且盗窃数额较大,可能构成盗窃罪。
自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小芳报警后,民警通知小倩配合调查,小倩承认了偷钱的事实,并主动归还钱财。小倩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有意义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小倩被民警传唤后主动承认事实,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小倩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属于自首。综合小倩自首、主动归还钱财、和小芳有亲戚关系等案件事实,小倩可能被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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