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狗人士王女士,因爱犬丢失发布悬赏广告,写明对于将其爱犬送往者予以500元的报酬。张某无意间发现其不久前捡到的狗与王女士悬赏寻找的爱犬几乎一模一样,所以张某与王女士取得联系确定该狗系王女士的爱犬后,随按照悬赏广告上的地址将狗送还给王女士。但是王女士拒绝支付其承诺的报酬。张某本就不想要其支付报酬,但对王女士言而无信的行为十分反感,所以无论如何都要其兑现其承诺。张某咨询本报律师团,他该如何救济权利。
李小玲(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悬赏广告不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情形,故该悬赏广告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合法有效,张某可以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要求王女士支付其承诺的报酬。
(记者 曾莹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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