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结婚,过去和现在有不同的法律规范。在当今社会婚姻自由的大原则下,有结婚就难免有离婚。结婚时人们都是抱着对美好生活的期许,然而婚后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散伙的也不少见。
当下在农村,由媒人牵线搭桥促成的婚姻仍很普遍。一般男女双方都是通过媒人介绍先认识,男方这才会依据当地的风俗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见面礼。相亲过后,人们眼中的一对金童玉女则会相处一段时间,互相深入了解后觉得满意的话,男方就会在办理结婚仪式前通过媒人隆重地、正式地给付女方彩礼。
■故 事
笔者办理过许多不同类型的离婚案件,其中有一桩“没有结婚证的离婚官司”案件。最初是当事人张某的父亲向笔者叙说了他儿子的婚事。
他家在农村,儿子张某是95后,高中毕业后就辍学了。今年20出头,到了适婚年龄。在农村不上学又到了结婚的年龄,做父母的一般都希望儿子早点成家立业、传宗接代。
于是儿子张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邻村一位年龄相仿的女孩李某,这位女孩长相甜美,身材高挑。首先儿子张某和李某见面进行初步的了解,儿子回到家说女孩挺好的,第二天媒人那边传话说李某也挺满意自己儿子的。当天晚上,儿子就在饭店订了一个大包房,邀请自己的亲朋好友和李某的亲戚朋友在一起吃饭公开了这个喜事。
耳听为虚,眼见为实,饭后李某和亲友来“看家”。所谓的看家就是探探男方家庭的虚实,证实一下男方的家庭情况是否如媒人所说的那样好。“看家”结束后,在征求儿子和李某及其父母的意见后开始商量订婚的事宜。
经过媒人在中间传话,最终确定给李某买价值2000元的铂金戒指,给李某的亲戚朋友红包6个共计1200元,衣服折价5000元,见面礼10100元。
订婚两个月后,挑了个好日子就给儿子和李某办了婚礼。
办婚礼前,李某通过媒人索要彩礼款88000元,整猪、整羊折款4000元,上车背礼钱3000元,下礼12000元,要求购买”三金“(金耳环、金戒指、金手镯),而且必须是足金的,有品牌的,仅两只金手镯就高达20000多元。因为钻石象征着永恒的爱情,自然是现代时尚男女热衷追求的,于是儿子为了表达对李某真挚的爱情,就给李某买了一枚价值30000多元的Daringring钻戒。婚纱照是结婚必不可少的,由婚纱照套餐折款8000元,待办完婚事再行补拍婚纱照。最后一共花了十几万元。
按照他们当地的风俗,儿子张某和李某并没有去办理结婚登记。
一切波澜过后,生活终究要回归到柴米油盐酱醋茶的平淡生活中。年轻男女正式在一起生活后,慢慢地矛盾就出来了。李某嫌弃自己的儿子邋遢,家务全由自己一个人干了;自己的儿子则嫌弃女方懒惰,自己工作很累了李某还没事找茬吵架;还有就是这对“小夫妻”继续啃老,生活不能独立自主。久而久之,家庭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尖锐,越来越不可调和。
现在的年轻男女大部分都是独生子女,在家都没有受过委屈。生活中出现了问题谁也不肯低头,都希望对方认错,把对方压倒。生活中的矛盾从量的积累最终会导致质的变化,半年吵闹的生活把原本仅有的一点感情磨灭了,最终闹到了曲终人散的地步。
李某离开家后,要求“离婚”。张某父亲多次劝说“儿媳妇”也不愿意回来。事已至此,无可挽回,离婚就离婚吧,但是离婚前要把钱算清楚,花了那么多钱娶的儿媳妇现在走了,不把这些钱还回来,那肯定是不行的。多次上门讨要,李某和家人总是避而不见,甚至破口大骂。
走投无路的当事人张某最后选择求助律师。
接案之后,笔者立即与当事人一起找到当初的媒人,询问见面礼钱、彩礼钱等费用的去向和经手情况,并做了笔录,签了字,固定住证据,以免媒人反悔。
一般这种类型的案件,媒人常常是男女两边人家的亲戚,顾虑到情面,两边都不得罪往往是他们的选择。
之后就是开庭,男女当事人双方见面的场景用“仇人见面,分外眼红”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男方称自己为了娶女方花了多少钱,女方则极力辩解自己没有花那么多钱。但法律是公正的,法官判案最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开庭时媒人也出庭了,说的和当初笔者找他们了解的情况是一致的。
最后法院判决李某返还男方彩礼款50000元,钻戒一枚。至此男女双方的关系也划上了句号。
■说 法
其实本案这种所谓的离婚官司,法院一般以彩礼返还或者婚约财产纠纷立案处理。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离婚案件。因为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就是民间所说的没有打结婚证。
那什么叫做彩礼呢?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采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一般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的风俗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纳采时(现在多称下礼),彩礼一般会有所返还,至于彩礼返还多少,可以依据女方在男方家生活多久,女方收取的彩礼款有没有买东西陪嫁到男方家等诸多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办理结婚仪式而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有很多,因为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他们认为办理了结婚仪式之后就是夫妻了,因此发生矛盾冲突意欲分开时往往也称自己的行为叫“闹离婚”。一旦“闹”到法院,一般以彩礼返还或者婚约财产纠纷立案处理。
法院在处理彩礼返还或者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关于彩礼返还的情形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1、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另外一种常见的“没有结婚证的离婚官司”。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亦没有办理结婚仪式却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有的生育子女,有的没有,当他们因为矛盾分开时也称自己是“离婚”。
其实这类“离婚官司”是同居关系纠纷,不受法律保护,这种纠纷案件法院不会受理;对于有孩子的,如果因为孩子的抚养权不能达成一致,可以以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知识,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抚养权的判定原则主要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第二阶段,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般以不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为原则;第三阶段,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2017年3月15日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10周岁改为8周岁,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以上两种类型案件,情况虽然不同,诉求不同,但是都是没有办理结婚证衍生出来的纠纷,通常人们把它们称作为“离婚”,但在法律层面上说,它们其实不属于离婚案件。
在此告诫人们对待婚姻要慎重,要尊重法律,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结婚手续,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伤害与损失。
(作者系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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